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马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30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