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燕山路山水广场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914857432。
法定代表人:马明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8)皖02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4398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6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14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1月10日、2月22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令;
4、2019年5月16日委托盱眙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劲松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