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沁云涂料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沁云涂料建材有限公司,913402235785189287D,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长乐村长乐庵;

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3208300914857432,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燕山路山水广场水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生效的(2018)皖0203民初1289号判决,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判决内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深圳路支行的账户32×××79_1存款19973.6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一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