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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某某水泥制品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6178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水泥制品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水泥制品厂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65740.6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1115********)存款1665740.65元。 二、冻结**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行账户(账号:2007********)存款1665740.65元。 上述冻结金额合计不超过1665740.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