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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849号 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扶峰村枫坪路农贸市场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五贤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大道228号天下城市。 被告:**,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九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其,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