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849号
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扶峰村枫坪路农贸市场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五贤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大道228号天下城市。
被告:**,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九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其,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华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