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818号
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因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