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94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湖滨路原东乌铁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005919547886。
法定代表人:张建钧,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耀荣,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兆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广川镇付赵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700578XA。
法定代表人:陆成岗,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河北鑫兆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楚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