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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梅与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宋冬梅与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623号
原告宋冬梅,女,1981年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冬梅诉被告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冬梅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