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号楼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因房屋买卖所引起,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对收款收据进行合并的情况,且双方就购房款问题发生纠纷后亦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处理,一审认定***已经支付购房款数额,存在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业豪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兴海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程广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