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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讯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讯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2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2民初2055号
原告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讯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讯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郑州石敢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军波
审 判 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冬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