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和平县权日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县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4民初507号
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9H,住所地和平县××××××××××。
法定代表人:周水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013,该公司员工,住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婕,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平县权日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UM2007B,住所地和平县×××××××××××××第一层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周新权,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和平县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5G,住所地和平县×××××××××××××第壹层(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蓝日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平县权日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和平县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和平县权日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和平县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国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耀坚
书 记 员 陈文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