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7185号
原告: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北首(郑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8956934H。
法定代表人:郑明光,经理。
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13897903。
法定代表人:张全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宇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富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53HB08。
法定代表人:庞月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富宇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金莹
书 记 员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