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1162号
申请人: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北首(郑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8956934H。
法定代表人:郑明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13897903。
法定代表人:张全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富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53HB08。
法定代表人:庞月忠,经理。
申请人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淄博明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金莹
代理书记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