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1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71民初27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9858e0e5a35ffd1c4ebef@wx.tenpay.com、085e9858ef317bdf038a870e1@wx.tenpay.com、085e9858ecfb64ec2db19464d@wx.tenpay.com、659380539,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如上述冻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债务,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317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