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92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湖**省宜昌市**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广**省**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大学,住所地湖**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康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峡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