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23号
原告:太仓市冬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BL576U。
法定代表人:李法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13幢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6613551Y。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原告太仓市冬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冬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冬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