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715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森茂汽车城3幢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6613551Y。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好,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71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义务,故双方的纠纷已解决,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5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