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715号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13幢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6613551Y。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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