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768号

申请人: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6613551Y。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煜弘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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