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8735号
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07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傅月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张园(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