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1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余发启,总经理。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宜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案件材料退回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宜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明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