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牧执字第8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顶叶民。
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发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5)宜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郝建新
执行员种同刚
执行员*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牛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