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4234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9号楼413A区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彩蓉、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4元,减半收取计5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