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19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南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69720241C。
法定代表人:钟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9号楼413A区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郑榕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希良,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希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希良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希良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新霞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