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郑榕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申请执行人***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闽042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44881.55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方法另行计算),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待本院扣收完毕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案款分配。

4、本院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委托尤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通过司法专递由其家人签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居住地,视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42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