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6678号 原告:江西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南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697202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仙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9号楼413A区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证住址:渝水区)。 原告江西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397,822元、违约金122,529.1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暂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二年,397,822元*2年*3.8%*4),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9,000元,合计:549,351.17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第二被告挂靠第一被告施工渝水区鹄山乡“鹄山至枧江”等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鹄山至枧江公路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沥青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销售沥青砼并施工,明确了材料及人工、机械等不含税价格,材料以原告磅房计量为准,逾期付款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用等内容。2019年8月底,原告如期完成沥青砼施工任务,经结算,原告施工中累计供应沥青砼2976.88吨、乳化沥青铺面20,810平方米,货款及施工费共计1,297,822元,被告方已支付90万元,尚有397,822元至今借故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7元,退回原告江西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傅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