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某某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7440号 原告: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塔下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4885463801。 法定代表人:**骆,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9号楼413A区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海口卫生院)与被告***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海口卫生院的起诉。鑫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闽01民终3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2)闽0181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重新立案后,鑫伟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7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鑫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鑫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闽01民辖终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口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口卫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伟公司向原告海口卫生院支付投标保证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鑫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布海口卫生院住院楼装修及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1810102100182001),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34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包括电汇或银行转账、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招标文件第2**2节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鑫伟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20年11月24日向原告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编号:1590号),收讫证明载明:鑫伟公司已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1日,本项目在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结果显示:鑫伟公司与****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根据招标文件上述规定,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经多次催告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鑫伟公司辩称,海口卫生院要求鑫伟公司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如出现**情形应“不予退还”保证金,而非再行缴纳保证金。鑫伟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选择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形式参加本次投标,海口卫生院于2020年11月24日接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编号:1590号)。收讫证明载明:鑫伟公司已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故海口卫生院及鑫伟公司已就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作为本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达成一致,且鑫伟公司已足额履行投标保证金缴交义务。在鑫伟公司已经履行了提交保证金义务的前提下,海口卫生院无权要求鑫伟公司再行缴纳投标保证金。(二)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损失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而海口卫生院无损失产生,鑫伟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现经招投标程序,海口卫生院同样已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更不存在因所谓“***”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故鑫伟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海口卫生院请求鑫伟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鑫伟公司的投标构成***无事实依据。1.海口卫生院所主***公司的投标构成***无事实依据。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规定,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本案中,海口卫生院未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的软硬件信息查重表,也未提交陈述有存在**情况的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因此海口卫生院所主张的鑫伟公司的投标构成***缺乏事实依据。2.若海口卫生院认为存在***,应当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就投标文件**情况在电子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但海口卫生院并未公示也未告知鑫伟公司,说明评标委员会并未确认存在**。如果存在***却未进行公示,不仅公示结果应予作废,而且该等**认定也因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利而无效。(1)海口卫生院仅于电子招投标网上公示了中标结果,并未公示投标文件**的情况,说明招标时并未认定存在**。(2)海口卫生院认为存在***,但并未提交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证据,说明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存在**情况(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之规定,认定**和否决投标的应为投标委员会而非海口卫生院)。海口卫生院以其提交的开标记录表主***公司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存在**情形。然而开标记录表系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福清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后,系统自动判定的结果,未经专业评审专家或机构进行认定,并且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或第三方技术干预,并不一定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出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及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也不排除存在系统误判的可能。因此,仅凭开标记录表并不足以认定鑫伟公司存在《投标须知部分》第20.6条所规定的**情形。(3)如果海口卫生院认为存在***,应当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就投标文件**情况等在电子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公司提出异议后交由专家评审。但海口卫生院未公示,剥夺了鑫伟公司的异议权利,违反程序,该**认定应为无效。根据《投标须知部分》(八)异议、投诉第32条,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海口卫生院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未就投标文件**等情况在电子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未告知鑫伟公司,导致鑫伟公司无法提出异议,剥夺了鑫伟公司的异议权利,故该等**认定应属无效。二、海口卫生院已放弃并丧失没收该等保证金的权利。(一)海口卫生院未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主张没收保证金的权利。《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即2021年3月21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为年度保证金形式的情况下,海口卫生院所谓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应为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收取案涉保证金的权利,但海口卫生院并未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主张该项权利,其已放弃并丧失没收保证金的权利。(二)海口卫生院未在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内主张没收保证金的权利。如前所述,鑫伟公司已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海口卫生院同样未在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内主张该项权利。综上所述,海口卫生院要求鑫伟公司再行支付投标保证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海口卫生院业已放弃并丧失没收保证金的权利。故,恳请支持鑫伟公司之主张,并依法驳回海口卫生院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海口卫生院作为招标人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载明招标项目为“海口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楼装修及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6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14.1/21.3条)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9时00分;附表第19项(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附表第20项(18.1/18.2.1条)载明“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340,0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④⑥种形式提交: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险形式;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附表第25项22.1条载明: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1日9时00分;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1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18.2.1条载明“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第18.3条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协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嗣后,鑫伟公司参加上述案涉工程项目投标,并按要求向海口卫生院提供一份2020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编号:1590号),载明:鑫伟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1日9时,上述项目在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开标记录表显示鑫伟公司与投标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解密成功,开标记录表二显示鑫伟公司与投标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均存在**。2021年12月29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中恒首府周边配套道路(含案涉海口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楼装修及附属工程)等16条交通工程等2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启动司法程序全力追缴,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启动问责程序。 另查明,海口卫生院至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公司及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张扣收案涉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海口卫生院提交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施工)收讫证明》、开标记录表、《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督促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理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34万元。鑫伟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其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纳年度保证金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海口卫生院和鑫伟公司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此可见,案涉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具有相当于动产质押的效果。在鑫伟公司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年度保证金,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并向海口卫生院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后,该投标保证金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有效期内便对鑫伟公司的投标行为产生相应的担保作用。开标记录表显示鑫伟公司与投标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均存在**,属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情形,海口卫生院可以根据《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不予退还鑫伟公司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海口卫生院获知鑫伟公司提供的文件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情形后,并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案涉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届满,系海口卫生院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所致。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有效期及年度投标保证金使用期限均已届满的情况下,海口卫生院请求判令鑫伟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34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