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7376号
原告: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园B区4-1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NA5Q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市闽侯县高新区乌龙江大道30号***技园C座13A14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0924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执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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