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2-10)。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耕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城F11#商住楼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1-5)。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30356869H。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同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