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501号
原告:阜阳市羊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彪,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田福志,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羊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羊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羊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高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