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311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咏,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30356869H。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第19中学大门旁办公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修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赛男
书 记 员 范 宁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311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咏,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30356869H。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第19中学大门旁办公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修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赛男
书 记 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