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角元工业园区(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867909C。
法定代表人:孙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中市街道胜利路**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1.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