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1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友,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胜利北路**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变更诉讼标的为5万元,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附:(2020)皖1204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