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1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友,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胜利北路**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变更诉讼标的为5万元,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附:(2020)皖1204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