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万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卫星村宣西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081839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城F11#商住楼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7362T。
法定代表人:田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亮,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万成与被申请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皖1204财保2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城建支行账号13×××61的银行存款1637258.0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万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城建支行账号13×××61的银行存款1637258.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蒋莎莉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