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悦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505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琴,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省悦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洪桥社区花园路262弄2号B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47152845。
法定代表人:黄龙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悦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晓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海霞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