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4民初1256号
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牛角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嘉泰银河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黄石市楚盛砂浆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