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3财保25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80908596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嘉泰银河湾18幢1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077087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其申请作出了(2019)鄂0203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本院解除对保全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0辆水泥搅拌车的查封(机动车登记编号:鄂B×××××、鄂B×××××、鄂B×××××、鄂B×××××、鄂B×××××、鄂B×××××、鄂B×××××、鄂B×××××、鄂B×××××、鄂B×××××)。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仲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