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757号之二
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沿湖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潘际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系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卓文,系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磁湖路175号12号楼附12。
法定代表人:胡志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兴,系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
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
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9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7079元,由原告**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南火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镜吉
书 记 员 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