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6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奇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闫**,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1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1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盛海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