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92754300E,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青格达华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率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10月10日,原告郭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刚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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