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2民初2076号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23.6万元;2、支付迟延付款损失3,708.0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7月10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在原告处购买一台型号为DVT630×40/480P-NC数控双柱立式车床,总价款412万元,设备已经于2017年月11日通过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截止目前被告已付设备款247.2万元,尚欠设备款123.6万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期间原告未能重新提供向被告送达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莉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朱利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