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琼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瑞卿,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66000元,未结标的额246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2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罗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