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琼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瑞卿,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与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2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事项:“1、被告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84060.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人民币208406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现因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机构投资、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执行标的情况:本案总执行标的金额为2084060.75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2084060.75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0204执490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舒天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