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城西。
法定代表人:侯琼英。
原告***与被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