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7536号
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25号。
法定代表人:侯琼英。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恒大华府科技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0号新世界恒大华府商业步行街A栋1层A1-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晓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恒大华府科技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