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履行了(2016)鄂0281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