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3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已履行,因履行期较长,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