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916号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育才中学3号楼)1层门面大英县回马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4225M。
负责人:谢勇
被告: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0797382。
法定代表人:唐太震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素蓉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