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916号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育才中学3号楼)1层门面大英县回马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4225M。

负责人:谢勇

被告: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0797382。

法定代表人:唐太震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四川远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素蓉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