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48小区15-2号。

法定代表人:罗孟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芸,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大连西路8号兵团科创大厦-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该公司市场部项目副组长。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