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48小区15-2号。
法定代表人:罗孟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芸,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大连西路8号兵团科创大厦-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该公司市场部项目副组长。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