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48小区15-2号。

法定代表人:罗孟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芸,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大连西路8号兵团科创大厦-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该公司市场部项目副组长。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