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8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河子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5236560F。
法定代表人:罗孟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玲,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313374281Y。
法定代表人:吕小虎,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新4223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对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303316元予以保全。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向对方付款为由,于2021年8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宏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303316元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旭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园